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樓
被 告 甲○○ 原住臺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8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縮減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
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50,000元及自民國(下同)87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就利息起算日而言,嗣變更為自87
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核屬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
開規定,自應准許之。又原告主張被告於97年10月14日向其借款
50,000元,約定於24日清償,詎被告屆期未依約清償,業據提出
被告所開立之本票及身分證影本各乙份為證,而被告經通知未到
庭,亦未提出何反證為駁,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有理,特並敘
明。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
依法繳交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
回上訴。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法院書記官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