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107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樓
被   告 甲○○  原住臺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8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縮減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
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50,000元及自民國(下同)87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就利息起算日而言,嗣變更為自87
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核屬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
開規定,自應准許之。又原告主張被告於97年10月14日向其借款
50,000元,約定於24日清償,詎被告屆期未依約清償,業據提出
被告所開立之本票及身分證影本各乙份為證,而被告經通知未到
庭,亦未提出何反證為駁,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有理,特並敘
明。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
依法繳交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
回上訴。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法院書記官吳進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