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843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裁
   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被告甲○○最近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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