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戊○○原名 陳佩怡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六五六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即百分之零點六六五六),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即百分之一點
三三一二)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三二五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即百分之零點七三二五),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即百分之一點
四六五)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5月22 日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吳進安
中華民國98年5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