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214號
原   告  桂兆銘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國樑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吳國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伍萬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貳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