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調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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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調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司成雲
相 對 人  鮑麟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號四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佐,揆諸前開說明,
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穎慧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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