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05號原告良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仁 原告傳神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庠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桃園市姜太公信仰協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4萬6,0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