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40號債權人 黃如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亞固建設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亞固建設"股"股份有限公司名稱是否正確,如
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案外人 周明輝 所得薪資至少483,207元之計算式,並提出民國105至107年基本薪資釋明資料。
㈢查報請求金額161,039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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