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小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小上字第9號上訴人丁○○
5巷5弄9號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本院台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19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且依同法第436條之25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又上訴理由如僅引用原審判決時之攻擊防禦方法作為上訴理由,應認為未對原審判決有何具體之指摘,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均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仍一再指陳:伊患有長期精神疾病,又無固定工作,賺不到多少錢,實無力清償本件債務,被上訴人銀行未經協議,即對上訴人聲請假扣押之裁定,令上訴人無法接受,爰請求鈞院代為居中向被上訴人協調撤銷假扣押執行,上訴人定依約清償,特依法聲明上訴等語,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參諸前開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水
法官林彥君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