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抗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36號再抗告人 許金城 再抗告人就其與相對人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本院100年11月30日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之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瑞裕
法官陳秋如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