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2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文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100年度聲沒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合計淨重肆點捌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文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1年10月28日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1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90年度偵字第3906號案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毛重共6.3公克,合計淨重4.89公克,包裝袋重1.55公克),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上開查扣之疑似海洛因粉末4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0年11月13日調科壹字第90189185號鑑定書
1份在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是核聲請意旨所載上情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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