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家上易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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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家上易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上易字第43號上訴人 吳彥蓁 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 律師
蔡慧貞 律師被上訴人 林政鋒 訴訟代理人 林德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 林政峰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政鋒」。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蕭胤瑮法官徐福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黃千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