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684號原告 杜嫦娥 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 律師被告 饒瑞鳳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複代理人 洪宗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本院於■中文日期轉換■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訴訟費用由被告__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
(三)證據:提出__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__為證,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__,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
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書記官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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