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煇益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煇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煇益因重傷害罪等案件,經本院以
99年度上訴字第1419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經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41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12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趙煇益因重傷害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419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經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41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12月17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8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96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5月24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8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何燕蓉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心念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