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06號原告聯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秀真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鑑定機關未就原告庫存紙料為鑑定,仍待補充鑑定,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