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姜盛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盛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盛昌因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86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6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25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⑷贓物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78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⑸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11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再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514號判決上訴駁回,並均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99年9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彭幸鳴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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