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2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易家祥選任辯護人林更祐律師上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第一行「扣案」貳字及理由欄貳、六、㈢第一行「扣案」貳字暨據上論斷欄內「第2條第1項但書」捌個文字係屬贅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扣案」2字及理由欄貳、六、㈢第一行「扣案」2字暨據上論斷欄內「第2條第1項但書」8個文字係屬贅文,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是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予以刪除。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黃益茂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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