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9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90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捌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31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8452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95年9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6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95年9月18日起至100年9月18日止。詎料債務人於98年10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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