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具保人乙○○
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繳納之保證金各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丙○○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本院分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經具保人乙○○、甲○○如數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迭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獲,有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等件附卷足憑,而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出入監紀錄表在卷可憑,堪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依法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吳祚丞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