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9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968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陳恩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零玖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102年6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萬元,約定民國109年6月3日到期,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乙紙,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103年5月3日起即未還本繳息,依雙方簽訂之授信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上開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