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拆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5號原告 陳慧珊 被告 莊曜宗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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