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簡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簡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簡再字第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曾忠欽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民國103年10月31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957號刑事簡易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再審聲請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又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29所明文,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且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並未附具原確定判決繕本及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於法顯有未合,而聲請再審程序之欠缺,法院復毋庸先命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自應予裁定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