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5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能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能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能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件除附表編號2至19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之「99年度偵字第1401號」應更正為「102年度偵緝字第669、670號」外,餘均如聲請書附表所示),業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2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