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俊德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俊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邱俊德前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邱俊德業於民國105年3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年3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李淑惠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