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易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652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653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明堂選任辯護人許淑清律師被告許明順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98、770號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