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1號原告 俞馬美珠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被告 楊咏璋
潘朝同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信
法官陳力揚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任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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