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19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淑琴
朱金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民國104年度訴字第1419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548元(計算式:附表編號1土地公告現值68,276元/平方公尺×面積
4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15/10000+附表編號2土地公告現值51,000元/平方公尺×面積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15/10000+建物課稅現值227,300元×權利範圍1/2=1,050,54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蓉柔附表:
┌──┬───┬────────────┬─────┐│編號│性質│地號/建號/門牌號碼│權利範圍│├──┼───┼────────────┼─────┤│1│土地│地號:高雄市○○區○○段│315/10000││││○小段000-0地號││├──┼───┼────────────┼─────┤│2│土地│地號:高雄市○○區○○段│315/10000││││○小段000-00地號││├──┼───┼────────────┼─────┤│3│建物│建號:高雄市○○區○○段│1/2││││○小段00000建號│││││門牌號碼:高雄市三民區○│││││○街000號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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