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349號上訴人大禾國際建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昀 上訴人 陳濬岳 被上訴人 陳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349號第二審判決,一部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l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
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l00萬元者,不得上訴;又同條第3項規定:前2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50萬元,或增至150萬元;司法院乃於民國91年1月29日以院臺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將之提高為150萬元,並自91年2月8日起實施。
二、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8l條、第442條第l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依其上訴狀所載,僅為90萬7000元(67萬7000元+23萬元=90萬7000元),既未逾150萬元,自在不得上訴之列,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自非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8l條、第442條第l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王重吉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