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5號聲請人 劉文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桂庭 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就第二審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並有特別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桂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25號)提起上訴,因無資力繳納第二審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附卷可稽。復因本件尚待澄清損害額度及責任比例等情,尚難逕認顯無理由。故揆以首揭規定,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江陽
法官楊熾光法官黃玉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