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4號聲請人 黃桂庭 法定代理人 黃任宏 代理人 楊宇倢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蘇朱力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就第二審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並有特別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蘇朱力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25號)提起上訴,因無資力繳納第二審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附卷可稽。復因本件尚待澄清損害額度等情,尚難逕認顯無理由。故揆以首揭規定,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江陽
法官楊熾光法官黃玉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