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175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758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訴訟代理人  吳秀雲
被   告  廖奕勝  原住台中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叁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貳
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100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即日息萬分之五點四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