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85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1年度店簡字第859號
原   告  劉蓮子
被   告  陳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店簡字第85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均係址設於新北市○○區○○路○○號
「台興裝訂廠」之員工,於民國101年1月5日上午8時20分許
,被告與原告因工作發生細故,被告竟基於傷害人之身體之
犯意,先徒手毆打原告一巴掌,再拉扯原告之頭髮,造成原
告受有左側臉部挫擦傷、頭部外傷等傷害,並致原告心生畏
懼,精神痛苦甚鉅。原告因被告上開行為,精神痛苦請求賠
償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
係起訴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0元及自起訴
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自認沒有肢體碰撞原告,伊對原告主張之刑事
判決不爭執,但伊有向原告道歉,道歉函係原告要求,伊有
寫給原告,但原告不同意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
告於上開時、地徒手毆打原告一巴掌,再拉扯原告之頭髮,
致原告受有傷害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核與證人即原告
於刑案偵查中之證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
偵字第5131號卷,下稱偵查卷,第4、18、19頁)相符,復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1份(見偵查卷第6頁)
在卷可佐,且被告業經本院刑事庭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本
院101年度簡字第1164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
取上開刑事案卷查明無訛。綜上,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實。是依前揭規定,被告不法侵害原告身體,自應對原告負
損害賠償之責。被告上開所辯,洵非可採。
四、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
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
,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
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
3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因受被告本件不法傷害,身心痛
苦,自屬當然,本院審酌原告為初中畢業,月入約2、3萬元
左右,名下無不動產;被告高中畢業,月入3萬元左右,名
下有一間不動產,及斟酌兩造其他身分、地位、經濟能力、
原告所受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
以25,000元為適當,是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0
0,000元,尚屬過高,應予核減為25,000元方為公允。從而
,原告之請求於25,000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其逾此數額
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不可採。
五、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
2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5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至原
告超過上開准許部分以外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
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
因其餘之訴遭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故本
件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鄭富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24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
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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