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192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92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鄭雅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零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零柒佰肆拾壹元自民國95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並持卡消費,尚欠本金
新臺幣(下同)50,74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已喪失期
限利益,債務視為到期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
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
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
,訴請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
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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