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東簡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東簡字第120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代 理 人  張嘉元
被   告  詹智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曾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下同)500元,尚欠繳納裁判費1,160元,經本
院於民國101年8月2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
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
於101年8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秀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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