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192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92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黃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柒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零壹佰陸拾玖元自民國98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持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之信用卡持卡消費,未依約清償,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
為到期,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80,169元及利息、違約金
,經原債權人將債權讓與原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在案等語,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
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
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民法第312條規定訴請如主文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
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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