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25號債權人祭祀公業法人台中 廖烈美 法定代理人 廖財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茂子 、 廖財棟 、 廖登堂 、 廖瑞停 、 廖財模 、 江榮堃 、 廖源生 、 廖財德 、 廖財國 、 廖財權 、 廖財車 、 廖森雄 、 廖福志 、 廖健 、 廖財村 、 廖政雄 、 李木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提出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廖烈美之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三、提出債務人17人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四、確認對債務人廖財國請求37096元是否有誤?(因與土地租金追繳明細表廖財國合計金額37095元不符)
五、確認對債務人廖源生請求282910元是否有誤?(因與土地租金追繳明細表廖源生487110元不符)
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