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39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39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全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全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全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2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6年度聲字第19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71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71號刑事判決、106年度聲字第1920號刑事裁定等件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於106年12月2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乙節,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60192122
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朝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叔穎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