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9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啓源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1號、第4202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 黃啟源 所犯偽造文書等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賴建旭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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