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折算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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