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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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53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36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甲○○曾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施用毒品案,經依本院以八
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一七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五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同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五六三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三三六七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0一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尚未執行》,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公訴不受理,惟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五二四號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而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訴更字第二號判決無罪確定),嗣強制戒治部分,經戒治所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報請檢察官聲請由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二一四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而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停止戒治釋放,並付保護管束,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復於八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五五0六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一三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於九十二年五月七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而強制戒治部分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執行完畢釋放。復於九十四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四一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尚未執行完畢)。
㈡詎甲○○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
明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施用及持有,竟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某時,在臺北縣土城市○○路○○○巷○弄○○號4樓住處,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同日十三時四十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當場扣得其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一支。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偵查中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㈡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毒品案
尿液編號及姓名對照表;㈢扣案之注射針筒一支;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海洛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查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刑之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又本件被告係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前犯罪,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條件,爰依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條之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注射針筒一支,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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