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2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至編號所示之罪,減刑如各項下欄位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3罪,各經判刑確定如附表所示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於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甲○○所犯前開3罪次第經判決確定後,固曾經本院於前開減刑條例施行前以81年度聲字第2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惟按「數罪併罰之原則,並非予犯人以不當之利益,祇因在確定處罰之前犯有數罪者,所犯各罪應科之刑,基於刑事政策之理由,無一一執行之必要,故設併合處罰之特例耳」,申言之,受刑人因犯數罪並各經法院判刑確定,其以裁定就合於併罰要件者合併定以等同或低於各罪宣告刑累加刑度之執行刑者,乃就其犯數罪各經判刑確定並各諭知一定宣告刑之事實基礎下,本於刑事政策之考量,審酌其執行成效所定實際應執行之刑,尚非另以裁定可將原確定判決所處之刑予以變更,遑論就原確定判決發生「減刑」之效果。是嗣後如該併合處罰各罪因全部或一部適用減刑條例而獲減刑時,其本於實際執行成效刑事政策之現實考量,既非當然隨該抽象規範而變更,法院以原各該宣告刑所減得之刑為基礎,仍本於前述併合處罰原則而另定之應執行刑,苟實際上未逾其減刑前原裁定各罪併合處罰所定刑度者,即難以受刑人依原裁定已經定以較原各罪宣告刑累加結果更低之執行刑,而謂已侵害受刑人利益。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表】┌───────┬───────────┬───────────┬───────────┐│編號││││├───────┼───────────┼───────────┼───────────┤│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叁年貳月│有期徒刑肆月│├───────┼───────────┼───────────┼───────────┤│犯罪日期│79年8月28日│80年11月某日至80年12月│80年12月30日││││29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79年度偵字第12090號│80年度偵字第4938號│80年度偵字第493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80年度上訴字第1933號│81年度訴字第52號│81年度訴字第52號││實├─────┼───────────┼───────────┼───────────┤│審│判決日期│80.03.19│80.05.19│80.05.19│├─┼─────┼───────────┼───────────┼───────────┤│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本院│本院││定├─────┼───────────┼───────────┼───────────┤│之│案號│80年度上訴字第1933號│81年度訴字第52號│81年度訴字第52號││判├─────┼───────────┼───────────┼───────────┤│決│確定日期│81.04.27│81.07.20│81.07.20│├─┴─────┼───────────┼───────────┼───────────┤│確定判決認定│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所犯法條│││之1第2項第4款│├───────┼───────────┼───────────┼───────────┤│適用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之規定││││├───────┼───────────┼───────────┼───────────┤│減刑後宣告之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有期徒刑貳月│├───────┼───────────┼───────────┼───────────┤│原執行指揮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執更字第59號(原│89年執更字第59號(原臺│89年執更字第59號(原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1│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1│││81年度執字第3125號、81│年度第2362號、81年度執│年度第2362號、81年度執│││年度執聲他字第1076號、│更字第465號)│更字第465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1年度執助字424號、81│││││年度執更字第465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