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0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編號所示之罪,減刑如各項下欄位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又拾伍日,褫奪公權壹年陸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編號所示之罪,減刑如各項下欄位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4罪,各經判刑確定如附表所示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於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減刑,並分別就附表編號與編號;編號與編號所示犯罪,各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甲○○所犯前開4罪次第經判決確定後,固曾經本院於前開減刑條例施行前,於86年度訴字第130號判決中,併就附表編號、所示犯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3年;於84年度訴字第
717號判決中,併就附表編號、所示犯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3年,惟按「數罪併罰之原則,並非予犯人以不當之利益,祇因在確定處罰之前犯有數罪者,所犯各罪應科之刑,基於刑事政策之理由,無一一執行之必要,故設併合處罰之特例耳」,申言之,受刑人因犯數罪並各經法院判刑確定,其以裁定就合於併罰要件者合併定以等同或低於各罪宣告刑累加刑度之執行刑者,乃就其犯數罪各經判刑確定並各諭知一定宣告刑之事實基礎下,本於刑事政策之考量,審酌其執行成效所定實際應執行之刑,尚非另以裁定可將原確定判決所處之刑予以變更,遑論就原確定判決發生「減刑」之效果。是嗣後如該併合處罰各罪因全部或一部適用減刑條例而獲減刑時,其本於實際執行成效刑事政策之現實考量,既非當然隨該抽象規範而變更,法院以原各該宣告刑所減得之刑為基礎,仍本於前述併合處罰原則而另定之應執行刑,苟實際上未逾其減刑前原裁定各罪併合處罰所定刑度者,即難以受刑人依原裁定已經定以較原各罪宣告刑累加結果更低之執行刑,而謂已侵害受刑人利益。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表】┌───────┬───────────┬───────────┬───────────┬───────────┐│編號│││││├───────┼───────────┼───────────┼───────────┼───────────┤│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叁年肆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叁年││褫奪公權叁年││├───────┼───────────┼───────────┼───────────┼───────────┤│犯罪日期│85年2月16日至85年11月│85年2月16日至85年11月│83年9月29日至84年12月│83年7月上旬某日起至84│││14日│17日│21日│年12月21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7540、7845│85年度偵字第7540、7845│84年度偵字第2723、4736│84年度偵字第2723、4736│││、8238號、86年度偵字45│、8238號、86年度偵字45│、6250、6751、7469、│、6250、6751、7469、│││1、685號│1、685號│7968號│7968號│├─┬─────┼───────────┼───────────┼───────────┼───────────┤│最│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86年度訴字第130號│86年度訴字第130號│84年度訴字第717號│84年度訴字第717號││實├─────┼───────────┼───────────┼───────────┼───────────┤│審│判決日期│86.03.25│86.03.25│85.02.15│85.02.15│├─┼─────┼───────────┼───────────┼───────────┼───────────┤│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本院││定├─────┼───────────┼───────────┼───────────┼───────────┤│之│案號│86年度訴字第130號│86年度訴字第130號│84年度訴字第717號│84年度訴字第717號││判├─────┼───────────┼───────────┼───────────┼───────────┤│決│確定日期│86.06.02│86.06.02│85.04.01│85.04.01│├─┴─────┼───────────┼───────────┼───────────┼───────────┤│確定判決認定│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所犯法條││之1第2項第4款││之1第2項第4款│├───────┼───────────┼───────────┼───────────┼───────────┤│適用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之規定│第14條││第14條││├───────┼───────────┼───────────┼───────────┼───────────┤│減刑後宣告之刑│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有期徒刑肆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原執行指揮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執緝字501號(原│91年度執緝字501號(原│91年度執緝字501號(原│91年度執緝字501號(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執字1256號、1256│86年度執字1256號、1256│85年度執字1059號、85年│85年度執字1059號、85年│││號之1、88年度執更字988│號之1、88年度執更字988│度執緝字487號、88年度│度執緝字487號、88年度│││號、91年度執更字172號│號、91年度執更字172號│執更字988號、91年度執│執更字988號、91年度執│││)│)│更字172號)│更字1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