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536號聲請人 陳玉玲 律師(即再抗告人 陳胤文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陳胤文與相對人 吳淑卿 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1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梁玉芬法官陳麗玲法官邱璿如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