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6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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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1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665號再抗告人 姚謝祺 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41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再抗告人姚謝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李英勇法官朱瑞娟法官高玉舜法官何信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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