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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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397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志賢 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理由本件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凌忠嫄,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按,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其次,兩造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23號判決不利其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352號判決廢棄上開部分臺中高分院第二審判決,發回該院更為審理。嗣臺中高分院以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3號判決維持第一審所為相對人不利之判決,駁回其上訴,並命相對人負擔發回前之第三審訴訟費用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2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寶堂法官林金吾法官李瑜娟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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