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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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167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菀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