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0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敬倫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
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敬倫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邱敬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葉正昭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17日16時│102年3月12日某時│││10分為警採尿回溯96│許│││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機關(自訴)│高雄地檢101年度毒│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3858號│偵字第1777號│├───┬────┼─────────┼─────────┤│最後│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2年度審易緝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33號│1573號││├────┼─────────┼─────────┤││判決│102.04.26│102.06.21││事實審│日期│││├───┼────┼─────────┼─────────┤│確定│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2年度審易緝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33號│1573號││├────┼─────────┼─────────┤││判決確│102.04.26│102.06.21││判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2年度執│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391號│字第99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