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437號

原告 盧詠銓

劉品萱

陳月桂

劉芷璇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原民 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嘉義縣民雄鄉民農段864、866、868、878、881、900-2、903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二、嘉義縣○○鄉○○段000○號即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000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三、請提出起訴狀附圖代號A至E地上物之現況照片。

四、請提出完整之被告姓名、住居所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之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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