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27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27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27210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提出本票原本。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書記官方恒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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