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67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中關於「共同擔保建號○○○區○○段○○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共同擔保建號○○○區○○段○○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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