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431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李俊良
劉俊杰
被 告 林月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捌仟零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石坤弘